百米乐M6今日头条 中国式家族信托的五大争议
米乐M6今日头条 中国式家族信托的五大争议伴随着家族信托的快速发展,业界的探索和尝试一直争论不断。迄今为止,《信托法》并未单独针对家族信托设立相应法规或进行修正,相关立法已明显滞后。究竟风起云涌的家族信托在中国哪些可以做?又存在哪些争议?
中国和很多欧洲国家一样属法系,是成文法,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家族信托业相对成熟的英、美等国属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以习惯法、判例法和法理为主要形式,制定法为辅。
而作为海外信托的重要注册地的一些离岸岛屿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法基属英美法系,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从而更加宽松、便捷和低税负。
法律体系的差异给家族信托的行业发展带来差异,这个差异经常引起海外信托专业机构诟病——“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巍律师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时候恰恰也是限制最少的时候。民事行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且家族信托可保护的范围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界定,至于细节问题可以结合其他的法律规定或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形成更适合中国的家族信托。
关于判例,结合中国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司法判例不会对国内信托的执行产生大的影响,只要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没有判例也不会影响中国家族信托实践的合法性。
信托业内观点则认为,《信托法》之外对于信托活动中涉及的需要公权力配合的相关制度,特别是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制度两项主要配套法规,均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从而给信托的实施和执行带来不确定性。
依据《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又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关于登记制度的规定给非现金资产的家族信托带来了障碍,目前中国对于股权和房产的登记视同交易从而产生高额税费。而海外信托中,境外登记的财产,包括股权及不动产,可以在一些离岸岛屿通过捐赠的方式,直接转让所有权,而免交捐赠税。
但境内家族信托的股权和不动产,需要以非交易性获得的方式转移到信托名下,其税收中性,登记过户缴税显著增加了非现金资产家族信托的交易成本。
信托作为一项特殊财产安排表现为信托财产上“一物两权”的法律构造 : 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受益权属于受益人。而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一物一权”的法律制度基础上,这就需要专门针对信托法律构造以特别法的形式建立与信托相适应的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
中伦律师事务所的龚乐凡律师是拥有美国和中国的执业律师资格的家族信托专业律师。他认为中国家族信托在目前的相对模糊的法律环境下存在一定管理和执行的风险,最关键的异议点是信托标的的裁量权和受益权的认定。
所谓的资产隔离和安全防护即使是海外信托也可能做不到。在美国可撤销信托是不能隔离资产的,其作用类似于遗嘱,而不可撤销信托可以具有一定的资产隔离功能。家族信托可否避债?
中国《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中国目前没有全权信托的概念。如果想避免受益人被追债,最好的方式是受托人全权决定受益人的收益。但全权信托的最大问题就是委托人会担心受托力过大而无法保证受益人的利益。
◆中国《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这点关于设立时间和最终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表述模糊,可能引发争议。
以美国几种常见类型的信托为例。首先固定收益信托,固定收益的信托受益人有稳定的收益,这些收益债权人可以追索;其次特殊需求信托,如果做了特别安排,无行为能力受益人可能不能被追债;再者,防挥霍的信托一定要有特别的防挥霍的条款。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任文霞律师认为,美国的禁止挥霍的条款是受益人的债务隔离条款,需要一个精密的机制来配套,而在中国的《信托法》下到底是不是支持反挥霍条款还存在不确定性。
对外贸易信托公司朱闵铭博士认为,家族信托是大趋势,米乐M6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权力既不属于委托人,也不属于受托人,而是属于信托,因此信托是一个财产的处置和管理制度,米乐M6在信托利益还没有分配给受益人账上的时候,受益人只拥有信托受益权。关于受益权不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里面另有约束除外),受益权作为资金来源可以形成一条不分配的防线。
任文霞律师认为这是信托财产本身独立性的问题,这样的条款设置需要非常谨慎,可能会被法院理解为以故意避债为目的。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魏小军博士提出,根据中国的《信托法》,受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对比人寿保险和遗嘱,遗嘱受益人在没有做出安排的情况下如果去世,其后代将无法取得该遗产,代位继承在此不适用;人寿保单的受益人也不能被其后代继承;而信托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可以继承,因此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龚乐凡律师指出,针对委托人的保护和隔离以及针对受益人的保护和隔离是不同的概念,必须区分清楚。家族信托可否避税 ?
龚乐凡律师认为,虽然现在中国遗产税尚未出台,按照美国家族信托的经验,以为把遗产放在信托里面就可以规避遗产税在现实中很可能不成立。
中华遗嘱库陈凯律师指出,关于信托的非交易过户免税的问题仍然任重道远,目前即使是针对股权捐赠的免税都尚未出台。
朱闵铭博士指出,米乐M6《慈善法》鼓励捐赠,包括捐赠不动产或股权,而将不动产或股权装入慈善信托会产生非交易过户税负的问题势必会限制慈善信托的发展,所以业界一直积极推动信托非现金财产非交易过户的税收减免。
龚乐凡律师表示,在海外信托中委托人可以约定不能让受益人知道其获得的受益权份额,但是很多国内的信托没有关注这点,委托人死后受益人享受完全透明的信息知情权就会引发对信托保密的争议。
可见关于家族信托资产保护的功能,在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有条件的,如果避债、避税以及保密都存在不确定性,则财富传承规划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家族信托无论在中国还是海外,被作为最有效的财富传承工具而被广泛采用。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三个明确,第一,信托意图明确;第二,受益人明确;第三,信托资产明确。
如果信托的目的是不合法或资产来源不合法,则信托是无效的。当然在部分海外法区规定不能以诉讼理由追讨信托财产,因此信托管辖地就变得非常重要,无论债权人在哪个国家诉讼,在哪个法区获得判决,最后信托资产执行的时候,必须到信托设立地来执行。
设立家族信托一定要关注无效信托的风险。当信托的条款或细则发生问题的时候,有可能造成整个信托的无效。
家族信托是基于《信托法》的综合财富传承架构的安排,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结构,需要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目前,中国相对滞后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税务制度会导致非交易过户的税负产生,从而限制了信托标的财产的范围。
家族信托并不是万能的,无论在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成立家族信托都不能把避税和避债作为目的,而只是一种可能的结果。
这种可能的结果是建立在以善意传承为目的、高度专业的信托设计和管理的基础上,家族信托的设计和管理必须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同时更需要家族信托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保护人等对各自责任、义务、权力、收益达成充分地了解和共识。